工伤鉴定后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报销找哪个部门应该提供什么资料

2019-09-04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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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流程 一、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的申请:工伤职工身体受到职业伤害,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提出申请的前提当然包括已经完成了工伤认定。配置范围一般包括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 (一)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2、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4、受理机构: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受理及认定期限: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材料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确认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一)抽取专家组成鉴定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库应当配备辅助器具配置专家,从事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配置确认申请材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伤职工本人进行现场配置确认。专家组中至少包括1名辅助器具配置专家、2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的专家。 (二)出具配置确认结论: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依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提出是否予以配置的确认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确认意见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其中,确认予以配置的,应当载明确认配置的理由、依据和辅助器具名称等信息;确认不予配置的,应当说明不予配置的理由。 四、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申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 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并告知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应当到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职工选择协议机构进行配置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可以持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选择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协议机构应当根据与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配置服务,并如实记录工伤职工信息、配置器具产品信息、最高支付限额、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实际配置费用等配置服务事项。 前款规定的配置服务记录经工伤职工签字后,分别由工伤职工和协议机构留存。 协议机构是指:经办机构(国家人社部门)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第二部分 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 一、费用: 1、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更换费用: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 4、辅助器具更换、维修费用: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 5、费用结算: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表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服务协议执行。 6、自费配置情况: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拒绝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其选定的辅助器具产品,提出配置超出标准表的辅助器具,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与之签订自费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表内的费用标准进行结算,超出部分按自费处理。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接触过不少配辅助器具案件,现实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用相对是固定的,配置的器具是价格比较低的品种,往往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此时职工可以选择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其标准表内应承担部分,其余的可以自费。 二、河北省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的调整 《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支付标准表》2008年7月生效,之后于2009年对重大的伤残结果的职工增加了支付报销费用,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9.5.4生效): 一、工伤职工上肢与下肢大腿同时缺失、双大腿缺失的,在配置辅助器具时,支付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50%。   二、工伤职工上肢与下肢小腿同时缺失、双小腿缺失、双上肢缺失的,在配置辅助器具时,支付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30%。   三、工伤职工按规定配置轮椅的,同时配置拐杖、拾物器、轮椅桌、坐厕椅、洗澡椅、防褥疮坐垫。   四、工伤职工配置下肢假肢的,同时配置拐杖,年满70周岁时可增加配置轮椅。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9-09-04 10: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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