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在16年10月借给别人13.1万,后借款人于17年9月30日给我写了一份借到15万的借条,后多次讨要,在手机通话过程中约定逾期借款利息2分(有通话录音),18年1月上诉至县法院,被告开庭未到庭,今年1月24日拿到判决书,判决被告还欠款,逾期年利息6%,我询问为何不按2分利息判,庭审法官以被告未到庭质证为由拒绝,不服可二审,请问我如再审能要回月利息2分吗?
2025-06-01 08:48您好!关于您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果在诉讼时双方对于逾期利率没有明确约定,且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则应当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同时,您也可以考虑申请重新鉴定逾期利率,要求法院按照原定的年利率6%来确定逾期利息。 请注意,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法律意见,具体事宜请咨询专业律师。祝您早日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