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6月底离婚的,当时离婚比较仓促,有些法律问题遗漏,尽期发现一张男方的房屋公积金的证明,他每个月的自付部分,请问律师我现在离婚有十年多,我还能再上诉要求分割房屋公积金吗?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吗?一方单位交纳的养老金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可以分割吗?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吗?离婚时没有对男方的兼职单位的工资收入进行调查,我现在能够上诉对前夫2004年2月至2007年6月止的前夫的兼职单位的工资收入进行调查吗?计算出总额后,以此作为证据上交法院,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可以吗?法院会支持吗??2007年6月底离婚时,法院判男方支付800元抚养费,现在我要增加,要什么样的理由和证据?
9天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权对婚内所得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您提到的房屋公积金及养老金问题,如果这些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且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 关于离婚案件中对配偶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会给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当事人自行调查或委托他人调查。如果您认为自己无法完成这项任务,或者需要更详细的帮助,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至于抚养费的增加,具体的理由和证据应基于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一般来说,增加抚养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子女生活费用的实际增加,以及您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的变化等。 总之,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形,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联系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