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写的“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不包括午休时间,午休时间为1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若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的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度或不定时工时制的,则自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乙方的工时制度相应调整,乙方的具体工作时间按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由甲方统一灵活安排。”,实际上是做六休一,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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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属于合法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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