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2020年8月10日至2021年7月9日,且公司未予缴纳我8.9.10月的社保,我于1月22日被公司口头辞退并赶出公司,但拒绝出具辞退证明,当天去劳动局投诉,1月25日早上去公司上班打卡遇 见老板,直接对我进行追打,放弃之后的打卡,1月26日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现场工作人员说要给公司一份因公司未缴纳社保我方解除劳动合同才能拿到被辞退的赔偿金,我的问题是,我不是被辞退吗,如果我发了这份通知会不会劳动仲裁时败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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