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2013年1月28日起诉B公司,请求判决后者偿还借款300万元,经二审终审败诉。A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基于同样的事实再次起诉B公司,诉讼请求为返还不当得利。一审判决A公司胜诉,B公司不服上诉。理由之一是:“A公司称不慎转款300万元到B公司账户的时间分别是2011年10月10日和11月12日,A公司提起不当得利诉讼的时间为2014年,显然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二年期间,胜诉权已经丧失。 怎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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