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德邦任职的一名 门店经理,在任职期间为了方便卸货 找了A谈叉车租赁,A从市场上8600的样子够买一台新的电动升降叉车,给我任职的门店卸货,后因有些货物电动升降叉车也搞不定,又请了机械叉车帮忙搞定电动升降叉车搞不定的货物,当时与A口头约定80块每天也就是2400一个的费用支付给A, 支付了39000多,也就是到今年的5月份以后就没有在支付给A这个叉车租赁费,因A在8月底入职我司,成为我司一名员工,现11月15号 公司审计过来查账,说明 因A现在已经属于我司员工,故只能按A购买电动升降叉车的费用支付给A,多余的部分算职务侵占,需要退还,不然就会冻结A在职期间的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想问这样合法吗
2020-11-18 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