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经营一家建筑架材租赁店,与路某有合作信任关系。2017年7月23日,经路某介绍杨某租赁赵某的一组架材,并口头保证杨某一个月内返还架材并依照约定支付租金以及架材丢失赔偿金,杨某支付了1000元定金。后因双方对应付款项的数额等事项发生纠纷,赵某称自己记事本中记录的架材与杨某认可的数量不符,杨某拒付差额部分,遂请求路某承担保证负责,要求路某补足差额。路某则称杨某失去联系,且赵某无法提供架材数证据,不
9天前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本案中,虽然赵某与路某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但并没有直接的书面或口头协议来明确路某对杨某所欠款项负有保证责任。 因此,即使赵某认为其记事本中的数字与杨某认可的数量不符,也不能作为拒绝支付差额的理由。此外,如果赵某确实无法提供架材的具体数量证明,那么他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例如按照账目计算的金额进行支付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总之,赵某和路某之间的关系并非基于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纠纷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法律救济。在此过程中,应确保所有的行为都是合法合规的,并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