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家顺非法经营罪判决文书
2019-07-08 21:16VIP会员 个人VIP 企业套餐 百宝箱 热门服务 企业认证天眼地图批量查询上市公告商标注册API服务 企业库 创业公司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园区大全 合作通道 媒体通道 商务通道 专业版通道 登录/注册 在手机上查看 法律诉讼详情 苏家顺、刘少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11-29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联公司巴东县雨顺燃料有限公司 关联律所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28民终19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家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巴东县雨顺燃料有限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东,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少英,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巴东县雨顺燃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审第三人:巴东县雨顺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水布垭镇麻石坪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刘少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苏家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巴东县工商局干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上诉人苏家顺因与被上诉人刘少英及原审第三人巴东县雨顺燃料有限公司、苏家宇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3民初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家顺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证据不足、自愿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家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巴东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3民初7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苏家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768元,减半收取6384元,由苏家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8元,减半收取6384元,由苏家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红 审判员 宋祖军 审判员 谭 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