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9在某公司上班,一直到八月份。未签劳动合同,七月份提的离职申请,表示后续不会在本地有事提前解决。对方说能否迟一点。 我说最迟八月十五。 对方同意并表示会找好交接的人。 八月十五对方并未找交接的人,我离职走后。对方拒绝发放工资,理由为我未交接,必须让我去公司一趟交接工作。我说未在本地,对方拖欠不发。八月底去了次监察大队,当天调解为一周给我发。对方未履行。随后去了仲裁厅,9月15号对方跟我说:必须去公司,监察大队也会在场。我说:监察大队不会去你公司,拒绝了对方要求。仲裁的人打电话对方不接,前两天截接通表示只给两千,仲裁的人劝我和解说:如果对方公司不经营或者公户没钱。我就算赢了也得不到补偿
2020-10-23 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