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上写明租赁日期为2019年1月18日到2020年10月9日,租金最后一次缴纳日为2019年9月18日,还未缴纳,写明金额。房主要在2019年10月份上涨房租,请问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合同上的2020年日期我是否能够以合同上金额继续租赁到2020年。谢谢

2019-09-11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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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房屋租赁合同涨房租可以参考第一百一十九条【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019-09-11 2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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