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今年三月份去了一家小的会计师事务所,他跟我说试用期三个月,每月工资两千,但是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然后公司派我出去做项目,项目过程中因私人原因无法再继续这份工作,因此在4.16号的时候提出离职,但是所长并没有同意,让我去和审计局的领导去协商(项目是去审计局做协审),协商好之后,我于4.19号下午下班后正式离职,请问如果公司不支付我4.1—4.19号的工资是否可以仲裁? ​还有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擅自离职?

2022-05-10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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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仲裁 这种情况是属于擅自离职

2022-05-10 14: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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