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理中变更了原告,我是被告,原告以单位立案(未加盖单位公章),法院审理时以原告为个人名义审理,之后判判决书以个人为原告,理由是我在审理中对变更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归咎于我。法院复核本案对我答复如此。对此我提出立案时间及票据已说明法院是在办理黑案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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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证据证明法院存在错误的,可以选择在上诉期限内去上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或者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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