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中山一家公司工作了十几年,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注明的工作地点写的是公司内部门名称,但是劳动合同上面公司地址和通讯地址都是现在上班地址,公司突然说要搬去另外一个镇给,距离有十几公里,而且交通非常不方便,坐公交车过去要一个多小时,请问如果我不去的话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吗
2025-12-06 04:57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及休息休假的权利。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不希望前往新址,您可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您也可以考虑通过协商或者提起仲裁的方式解决此问题。 另外,建议您保留好与公司的所有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最后,由于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或律师,以便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