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徐某于2014年8月被一家服装厂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5月,该服装厂接到一份来料加工订单:加工八万件亚麻衬衣,时间3个月,到期按样验收出口。身为厂长的宋某感到任务时间紧,任务重,遂未与厂工会协商,就在厂门口贴出告员工通知:即日起全厂生产职工每天加班4小时,周日不休息,苦干60天,顺利完成上级交给的来料加工任务,每日每人定额补助加班费12元。徐某与其他职工一样在头一个月内一直按要求加班加点,周日也没有休息,定额领取加班费。但每天连续数小时的加班,徐某感觉身体异常难受,要求隔日加班,以便身体能稍有休息。厂方不同意,但徐某决定不再连续加班。数天后,服装厂以徐某不服从用人
2022-05-18 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