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闲置房产出租,是按从租计征缴税,其中有一处房产合同是2018年9月30号至2019年9月30号,到期之后应该终止义务的,但是由于会计疏忽,到2020年11月份才发现没终止义务,麻烦问一下没终止义务的这段时间需要补缴房产税和滞纳金吗?

2021-01-08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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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个人过失导致的话是需要补交的

2021-01-08 18: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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