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租赁厂房,修建二层办公楼,因雇佣人员全部为散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其中一个工人在中午休息时间2:30分还与其他工人约定2点40分开工,待2点40分时,其他工人未见其出来上班便去喊其开工,去时发现无动便向主家回报,主家赶紧拨打120,并及时通知其ji家属120随后赶到经抢救宣布死亡,经过与其家属协 商,其要求我方报案,已报案,110已立案,110要求双方协商,请问,这种情况属于民事案件吗?或者说属于民事案件中的那个分类
18天前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这可能是一个涉及劳动争议和意外伤害的案例。如果您的工厂或公司是雇主,那么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发生的任何事故都可能是工伤保险的责任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将此事件作为工伤索赔的一部分来处理。 然而,如果您认为该员工是在休息期间去世,而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死亡,则可能需要考虑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需要收集关于员工生前工作的证据以及与员工的家庭成员进行沟通,以了解他们的意见和需求。 无论哪种情况,重要的是要确保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都被遵守,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权益。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理解您的权利和责任,并制定适当的策略来应对这一复杂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