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判几年
2021-06-01 17:01对于前款罪名,根据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该案件行为人郭某是已满16周岁的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但客观方面行为人郭某登陆计算机篡改被害人常某高考志愿信息的行为并没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也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和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也没有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必要条件之一。综上,行为人郭某并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后款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项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修正案在原罪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基础上将犯罪主体由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扩大到一般主体。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