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打工人,在公司上班至12月31号。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打辞职,我是12月1号打的辞职,拖欠4个月的工资,一月二号去公司,公司让签一个协议内容是,工资已结清,可是还没有给工资,我就没有签那个字,然后我没办法就去劳动局告他,劳动局说是可以调节,然后就调节的,公司那边打电话给我说,非让我签字,然后再发工资,并且还说我现在是旷工状态,你看这个怎么解决

2021-01-05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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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1-01-05 14: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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