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开庭之前追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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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重新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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