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高某因多次挪用公款被查处, 检察机关掌握了高某的全部犯罪事实, 高某也如实的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 ,但检察机关只起诉了部分犯罪, 法院予以判决。2011年检察机关又将 另一部分犯罪起诉到法院,法院予以判决。 请问:1.该程序对吗?法院是否应将 前一部分的判决撤销,与另一部分合并 重新审理。2.该案是否属于漏罪?如果 是漏罪将影响罪犯减刑,对罪犯不公, 检察机关是因为什么原因没有一起起诉? 而造成此结果。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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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个行为人触犯多个罪行的,可以分开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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