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1年5月办理上一年买的房屋入住收续时,被物业公司强行收取2011年1到3月份的供暖费(此期间我还没办理入住手续),如果不交这笔钱,他们不给办理入住手续,不给入户钥匙,最近我听有的业主说:他们给部分业主退回这笔钱,有业主当时就没交这笔钱,然后我查了2011年沈阳市供暖条例,条例第35条規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供暖费由建筑开发单位负责,我具此向物业公司要求退回此项款,他们不承认给部分业主退款,而且还说在购房合同中写了:业主收到入住通知书,就视为办理了入住手续。就要付这笔钱。那么我没有拿到入住的钥匙,没有拿到相关的资料和收续,他们所收的采暖费违反了沈阳市供暖条例。我该怎么讨回这笔钱。
2021-01-24 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