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进行律师咨询,事情是这样的,2013年我们县的一家公司(以下统称为“甲方”)到我们村开设工厂,开采山上的石头,进行加工生产出售,因甲方开采的原料属于我家的山地,因此与该公司签署了山地征用协议,征地协议补偿金额为:36万元整,协议签署之后,甲方开始安装机械,又因我家的房屋距离原料生产地过近,甲方设备无法安装,因此甲方又征收了我家的房屋,以每平米2000元作为补偿款,总计476000元,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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