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浙江宁波的茅某申办开通了兴业银行信用卡,2007年7月,茅某突然收到了银行的对账单,显示茅某于2007年6月17日和7月7日在深圳、苏州的ATM机上分别提取现金2000元,共计4000元。茅某马上向兴业银行反应其从没在ATM上取过现金,这两笔交易不是其所为,并立即报案。2007年12月,兴业银行以茅某为被告起诉至上海静安区法院,要求茅某履行还款义务,因为根据银行章程规定,任何持卡使用密码消费的行为均视为信用卡所有人的行为。 银行提供的证据:1、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2、交易明细记录 被告提交的证据:1、客户否认交易说明书;2、宁波市公安局报警受理并立案侦查材料。 问题:请

2021-01-13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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