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成功案例)

2019-10-06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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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答辩状成功案例1   答辩人:杨XX,女,汉族,住址:清远市清城区XXX   委托代理人:陆社炎,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新XX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XX号,法定代表人:宋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xxx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XX号】,现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 关于被答辩人在诉状主张的事实是严重错误的。   1、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被告在其经营的茉莉阁商场一楼XXX档大量、长期销售侵犯原告XXX天美X、XXXX加X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明显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目的,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我们知道,不论是厂家,还是商家,包括广大客户,无不痛恨假冒伪劣行为和欺骗消费者的假冒商标行为,答辩人当然也不例外。答辩人店里也就这么两对涉案的鞋。这两对涉案的鞋来源是这样的:答辩人在今年的年初,在街边的流动地摊以每双人民币180元购买的,答辩人是用于自己所穿,但由于不适合就在其经营的店里销售。谁知这次被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人邓艳XX偷偷来到答辩人店里,也是指明要这种鞋,被告才找出唯一的两对卖给她。被答辩人也没有证据表明答辩人是长期、大量销售涉案的鞋。事实上,答辩人根本没有必要去侵犯被答辩人的商标专用权,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没有侵犯。假设答辩人无意中销售了被答辩人所指的两个商标的商品,但是被答辩人所指的商标与答辩人所售两对鞋的商标不符。也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商标的事实,也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假若被告真是长期、大量销售假冒商标的话,包括销售假冒原告注册的商标的商品,客户和工商管理部门也坚决不允许!也不可能在市场上立足!因为现在客户维权意识也是很强的,他们对自己购买的产品最有发言权!既然被答辩人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答辩人销售了假冒被答辩人商标的商品,答辩人更加没有赔偿义务。

2019-10-06 08: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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