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与袁某昌系夫妻关系,原告袁某与袁某昌系父子关系,被 告袁某某与袁某昌系兄弟关系,袁某昌于1996年死亡。袁某昌在上海市崇明县竖新镇跃进村新南11队有平瓦房2间,2007年6月至7月间,被告袁某某将该平瓦房2间拆除,并占用了2间平瓦房约三分之二的地基,又建造了房屋2间。2007年10月11日,原告陈某、袁某遂以袁某昌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被告袁某某恢复原状。袁某某辩称,陈某曾口头委托其对讼争平瓦房进行原地翻建,其才拆除了讼争的2间平瓦房,故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请问1 陈某、袁某得向袁某某主张何种权利?请求权基础是什么?2 袁某某得做出何种抗辩?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2020-11-16 19:51首先你的问题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原告是因为继承而享有物权,被告也明知继承关系的存在,不是善意第三人。被告的主张是依据合同约定,但是没有效力。具体案件需要律师代理,可以委托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