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套房子为朋友企业贷款担保,此笔贷款2015年10月到期,2017年9月银行对朋友企业进行了催收,今年8月份银行起诉,在法庭上银行出具的证据与在房管局抵押备案的合同在金额、期限、利率方面都不一致,11月11日法院一审判决我垵《最高额抵押合同》承担本金及利息,期间银行从未对我进行过催收,请您在百忙之中帮我分析一下,我有无上诉的必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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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不服您可以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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