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有自建房一套有一部分是双方结婚以后建的,前一部分建的钱也是结婚后还的,男方不愿补钱,女方就想不要房子要求男方一起抚养女儿至18岁。孩子决定一人一个,儿子8岁读二年级,女儿两个月,男方要儿子,女儿随女方,女方处于哺乳期无工作,无住房,无经济来源,所以决定不支付儿子的一切费用,女儿哺乳期男方给予女儿1000元一月的生活费只给到两岁。女方有没有权利要求抚养女儿成年。
2024-09-05 00:47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监护和抚养的义务,并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这些义务。然而,在具体案件中,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孩子的年龄、健康状况、教育需求等,以及父母的具体情况(如工作能力、收入水平、家庭经济条件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儿已经到了上学的年纪,而且女儿的母亲也能够提供足够的生活支持和照顾,那么可能不会受到太多的限制。此外,女儿的母亲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意愿来承担抚养责任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对于女儿的生活费,由于母亲正在哺乳期,暂时无法独立提供经济支持,因此女儿的父亲应当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至于具体的数额,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包括母亲的收入水平、生活成本等因素。 最后,考虑到父亲的权益,他有权要求得到女儿的部分抚养费,但这个请求应该基于女儿的实际需要,而不是仅仅因为父亲希望得到这部分费用。因此,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找到最佳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