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占用森林土地赔偿标准

2020-12-26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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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用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地所有权单位、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林地补偿费:征用、占用林地的,按不低于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缴纳;临时占用林地的,按不低于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 (二)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 1、幼龄林:每公顷补偿造林投资四千五百元元至七千五百元,造林投资较大的,按实际投资补偿。每公顷每年补偿抚育和保护管理费四千五百元(经济林六千元),不足三年的按三年计算; 2、中龄林、近成熟林:按主伐期出材量每公顷九十至一百五十立方米,以所在地市场时价计算; 3、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中龄林、近成熟林出材量标准的三倍至五倍补偿; 4、苗圃地:每公顷补偿十五万元至二十二点五万元; 5、经济林木(含竹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或实际造林投资及培育费用的三倍至五倍补偿; 6、拆除林地上其他附着物的,按有关规定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或有关规定办理。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执行。 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植被恢复费标准的调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交付被征用、占用林地经营单位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个人所有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交付本人;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征用、占用林地需要伐除的林木,由原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向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申办采伐许可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伐除的林木归原权属单位或个人所有。

2020-12-26 2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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