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因拖欠工程款,我起诉了建筑公司(和建筑公司签的合同)和房产公司,并保全了房产公司两套房子,在16年开庭时房产公司说欠建筑公司有一千多万,现阶段双方正在清算。17年8月份法院判决书下来,判决房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房产公司在17年7月份和建筑公司结算清帐,并且以不好销售的房产抵了工程款。请问尊敬的法律专家:在原告起诉并保全开庭承认欠款的情况下,房产公司和建筑公司在判决下来前结清工程款而不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这合法吗?
2025-08-08 05:16您的问题中存在一些不准确的信息和误解。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建筑公司确实已经与房产公司进行了结算并完成了相关财务手续,那么房产公司的行为可能并不违法。 然而,即使房产公司在结算后并未直接向您支付任何款项,但其已将用于抵消工程款的房产出售给建筑公司,这一做法是否合理,则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如果房产公司的行为是基于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的,并且符合当地的房地产市场惯例,那么该行为可能是合理的。 不过,请注意,由于上述情况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细节,建议您咨询一位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以便获得更具体的法律意见。他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指导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