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是: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期2017年11月8号至2020年11月7号并交了1年的租金出租方并未交付房屋,一拖在拖,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约双方与租赁合同不一致,是否有权退回租金
2025-12-19 08:56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租赁合同的租期为2017年11月8日至2020年11月7日,并且双方已经支付了一年的租金。然而,在这个期间,出租方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在此情况下,如果出租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即未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则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方退还已支付的租金。通常情况下,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责任的规定,那么承租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保护,包括但不限于请求出租方赔偿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您认为您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建议及时联系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和协商。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