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外债我不要男方的财产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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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男方所欠处债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由双方共同偿还,如果不能证明是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女方不需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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