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上有五亩地,太爷爷的,太爷爷有两儿子三女儿,房产抗日战争时期被日本征用,日本投降后归还,当时太爷爷已经去世,按当时长者为父的观念,也因为归还时要个代表签字,由大儿子签字,房管局档案名字是大儿子的,如今大儿子和其它4个子女都相继去世,他们的儿女有继承权吗?还是只有大儿子的子女有继承权?法律上的继承权适用当时的社会情况吗?
2024-09-23 07:15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遗产的继承,应当遵循法定继承的原则。在本案中,如果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则需要按照共同共有原则进行分配。 关于房产的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房产的所有权应当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或者其他合法行为而产生。在本案中,由于房产是在抗日战争期间被日本征用并归还,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遗赠给任何人,因此该房产应当视为是共同财产,而不是个人所有。 至于是否需要办理继承手续,这取决于您所指的“继承”是指什么类型的继承。例如,如果房产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并且未立下遗嘱,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房产应被视为共同财产,需要经过配偶双方同意才能分割;如果房产是由一方单独所有,并且该方已去世,那么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该房产应视为遗产,需要经过其子女同意才能分割。 综上所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