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是10年前,我父母在得到水井主人的许可后,自己花钱请人把一口废弃无水的井淘好出水达到正常可使用状态,用于浇灌自家田地。后来这块地被政府占用,包括那口井,我父母取得土地占用赔款,其中包括水井补偿款1万元。水井主人当时并未向我父母要这1万块钱。再后来,水井主人去世了。前不久,水井主人的侄子向我们要这笔钱,我们应该给吗?从我们取得耕地占用款到现在已经10年了,10年前水井主人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水井被占用,并未向我们要这笔钱,此事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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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诉讼时效经过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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