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被辞退如何赔偿

2020-11-23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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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② 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国家规定一般产假为98天,但是各个省对生育假又有相应的补充规定,比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延长60天的生育假。 单位在产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天数×津贴或工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20-11-23 17: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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