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做案件,原办理复议案件人员是否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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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 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原一审审判员需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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