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南京自在公寓的租房合同,房租是季付,到一月底到期,已经提前告知一月底以后不再续住,但他们却依然要求再缴纳三个月房租,然后从缴纳的房租里再扣除违约金,超过三天就收房。我已经答应赔付所签合同的一个月违约金,但他们依然打电话要求必须再缴纳三个月房租在说,这样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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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违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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