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学校招生收取保证金1.8万,孩子不去了给扣除5000违约金,咨询律师
回答数:561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的孩子确实没有继续接受教育的需求,则可以考虑解除与学校的合同关系,但需要支付剩余的学费和相关费用。建议您与学校协商解决,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当前律师在线 21692 人今日律师解答 51203 条
首页
我的
电话咨询
5元
10元
50元
100元
根据您的满意度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