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2002年4月份进现在单位工作,2008年五月份,单位和我签的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保至今,2010年,单位法人股东变更,今年初,共二十多2002年以后进厂工作至现在的职工,集体要求单位补交2008之前的社保,现在全补缴完毕,但是归个人部分的滞纳金归了个人承担了,单位这么做合不合理?如不合理,我们怎么要求单位返还这笔钱?

2019-06-26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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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不合理的,是单位的原因没有及时交代,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2019-06-26 22: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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