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协助执行债权债务要具体明确吗?
2019-07-30 09:06《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人民法院根据以上规定,依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本案中,人民法院是依据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享有的到期债权采取的保全措施。 此处的“到期债权”包含以下内容:1、如果此时存在的债权已经到期(如工程款等),则即时予以冻结,待案件审结后,直接转变为被执行的财产;2、如果此时已经存在的债权还未到期(如质保金等),那么待案件审结,还须等到此债权到期后方可转变为被执行的财产;3、如果此时对第三人还不享有债权,但根据双方《劳务施工合同》的继续履行而产生的新的债权(如应付工程款等),第三人在财产保全裁定书的额度内也不能向其支付,在此债权到期后,仍然将成为被执行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