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央一号文件农村禁养区赔偿标准
2025-06-03 08:17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指出,“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引导农户自愿有序流转承包地”。二、国家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禁止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对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关闭或者搬迁。 综上所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要求尊重农民意愿,合理引导农户自愿有序流转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违反禁养区规定的处罚措施。因此,对于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