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洛轴下岗工人,原居住以我前妻名分的单位分的约35平方的公房内,有一女儿,9年前离婚,因女儿大啦,我搬出租房住,将房子留给女儿和前妻,同年下岗失去工作。4年前,因母亲身体不好,由母亲提出,经两姐一哥同意,将户口迁回并搬回家照顾母亲,房子是父亲单位分配的公房,未参加房改,父亲7年前已去世,两个月前,母亲病故,哥和二姐说我曾有过企业分房,享受福利房待遇,不能成为同住人,要我搬走,他们自结婚一直未在家住,我想请问: 1、我是同住人吗? 2、我是属于享受过福利房待遇,而对房子连居住权都没有吗? 谢谢!!
2021-06-06 11:14首先,房子是属于您父亲所有,你父亲去世,这个应当是属于遗产,应当按照遗产的继承份额进行继承。一般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和是否享受公房待遇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