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在先的房子其他债权人保全后能否拍卖受偿,借钱人王某于2014年向李某贷款200万元,用自己的一套房子办了抵押登记,2015年该房被其他债权人白某保全,李某在2016年又进行了轮侯保全,如果白某拍卖房子后,李某能否优先受偿?
2025-03-19 15:36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中国法律中,房产的抵押权是优于其他债权的。也就是说,即使有其他债权人对同一财产设置了抵押权,也必须在先设立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然而,当两个或多个抵押权同时存在时,按照法律规定,这些抵押权应当根据其设定的时间顺序进行清偿。即,最先设立的抵押权(包括房屋抵押)应该优先于后来设立的抵押权。 因此,在本案例中,由于李某的贷款是在2014年提出的,并且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因此,他的抵押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李某的抵押权优先于白某和白某之后的所有债权人,但并不是说他可以直接获得所有债务的偿还。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在全部债务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李某才能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即使李某获得了优先受偿的权利,他仍然可能需要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分担剩余债务。 综上所述,如果白某成功拍卖了房子并优先获得了清偿,则李某将无法直接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李某完全失去了机会,因为在他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的同时,他也有可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分担剩余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