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2005年12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每两年续签一次,最近的合同有效期是2016年10月1日起到2018年9月30号,最近公司让我从现在门店的班长一职调到另一门店做店长,本来的门店离家骑车只需10分钟,而新的门店需要30-40分钟,又属于商场店,晚上下班迟,班长每月的工作时间只有180-188小时,而店长的工作时间大月220号,小月208小时,家里孩子正读初三,正是关键时期。本人不愿意去,公司发布通知强制执行,我没去,还留在原岗位上班,公司不让,说要么去新岗位,要么回家,还让我自己写离职申请,请问我该怎么办,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2017-12-04 18:0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建议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局不受理的,可带着劳动局不受理通知单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