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国企女工,45岁,单位搞内退,逼着我签自愿书,不签,就到家里,和老公单位骚扰,还发短信用,”后果自负,工作受影响”来给我加压力。请问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不签字合法吗?
2017-12-28 05:34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