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转租过来的门面,和房东签了三年的合同,房租按季度缴纳,现在刚过两个月,房东准备拆除建新房,合同上有写“若甲方(房东)建新房,乙方(承租方)无条件接受”,个人认为这条合同规定有失公平,可以视为无效合同么?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让房东赔偿我的转让金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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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有效的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即可。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处理,建议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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