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单身意外生下一子,男方现在联系不上,现在想送人收养,我和我老婆无子女,符合领养条件,想领养,这种情况,不通过民政局私下领养,合法吗?民法典规定程序应该怎么走?万分感谢
2021-01-10 21:00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