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询问笔录是否告知当事人违法条款
2019-08-15 21:31《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询问笔录是行政处罚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它常常表现为两种具体的证据,即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所不同的是,通过询问笔录方式产生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制作人是行政机关办案机构的工作人员;而通过非询问笔录方式产生的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则是由当事人或证人主动或应要求自行提供。 同时,由于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强的特点,为了保证通过询问笔录方式取得的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具有证据力,并且能够比较理想地发挥证明作用,办案人员需要在询问和制作笔录两个方面,把握好、执行好有关规定。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注意的问题 1.要选择恰当的询问地点。一般可通知当事人或证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询问,也可以在当事人或证人的办公地点或住所进行询问。 2.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这是询问的原则,也是一般规则。出于心理原因,非个别询问时,被询问对象可能相互影响,进而可能作出一致的并与事实真相大相径庭的陈述,导致办案工作难度加大。因此,应坚持个别询问的原则。 3.询问要全面、深入。询问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必要时可以拟定询问提纲,以便在询问时有的放矢。 4.询问时不得采用诱供、威胁等方式。 5.对涉及的当事人和证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 (二)制作询问笔录应注意的问题 1.做好询问笔录的记录工作。应当客观、如实地记录询问过程和询问内容,包括办案人员的身份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申请回避情况、办案人员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陈述的内容等。 2.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记录的是被询问人的口头陈述,笔录内容应当与被询问人口头陈述内容一致,并且是被询问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笔录一定要交被询问人核对。 3.询问笔录应经被询问人和办案人员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是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全部内容予以认可的一种书面确认方式,因此,需要被询问人履行手续——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不能代替。如果询问笔录存在更正或补充情况,被询问人履行此手续就更为必要,也更重要。至于上述法规原文在“签名、盖章”之后规定的“其他方式”,一般是指按手印。 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两个实际问题 (一)被询问人拒绝确认询问笔录 有的基层执法人员反映,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常遇到被询问人不配合的情况,如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给案件的查办工作带来不便。 要想解决好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必须从问题的本质和特点抓起。 询问笔录是言辞形式的证据,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具体内容可以是当事人陈述,也可以是证人证言。询问笔录只能客观记录当事人、证人所述的事实。至于他们陈述的事实是否真实,如果不真实具体是哪一部分虚假,对这些问题应在审查证据证明力时解决。办案人员不能强迫当事人、证人接受询问,不能要求当事人、证人按照办案人员的意愿作出相关陈述。 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均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办行政处罚案件时享有询问权,当事人应承担接受询问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被询问人都会接受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询问。 询问笔录在制作程序上具有严格性,在形式上具有要式性。如果当事人、证人接受询问并作出回答,最后却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这份询问笔录就不符合法定要求,不具有证据力。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不接受询问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同,即在收集到的办案证据中没有表现为询问笔录的证据。 如果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应对被询问人做一些宣传和解释工作,尽可能消除当事人、证人不必要的顾虑和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