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咨询个问题: 1.我和妻子去年9月登记结婚,现在准备协议离婚,房子我付的首付,贷款也是我一直在还,但是是用女方的公积金名义贷的款,女方提出离婚,不要求分割房产,我们只需在离婚协议上写明就可以是吗? 2.房产证现在还没下来,公积金中心说无法办理转按揭,所以离婚后还要继续使用女方公积金之名贷款,女方婚前有一套房,我为其还清贷款二万六千元,现在我想要回这钱,但女方说用她的公积金贷款买新房,为我节省了钱(公积金贷款我每月还1700元,如果商贷每月需还2300元),要把这部分钱在二万六中扣除,请问这合理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谢谢您为我解答,万分感谢!

2016-10-27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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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7 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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