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2009年被临聘到一个机关单位工作,属于没编人员。今年单位领导考虑到聘用我的时间快满十年了,所以他们考虑不想让我直接跟现在单位签合同,而是让我跟我们单位的一个下属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然后单位再把我的工资拨到企业用于发放我的工资,我还是继续留的机关单位工作,我想问问这样合理合法吗?还有如果他们辞退我,我能得到什么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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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是不合理的,建议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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